第一条 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根据《统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实历史数据改正,是指对统计执法检查查实且滞后影响后期数据使用的不实统计数据进行改正的行为。
第三条 属于下列统计违法案件类型之一,且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已被依纪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处分处理的,对案件中有关失实历史数据进行改正,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统计局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或随机抽查的案件;
(三)统计督察中获取的统计违法线索,转交省级统计机构查处的案件;
(四)国家统计局获取的其他统计违法线索,转交省级统计机构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省级统计机构自行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 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所涉失实历史数据进行改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案件查处的统计调查对象已被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其中统计违法企业已进行统计信用状况认定;
(二)案件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已被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第五条 改正失实历史数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1.统计调查对象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统计机构提出数据改正申请,填写失实历史数据改正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统计调查对象是个人、住户或已注吊销企事业单位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2.县级统计机构在审核确认后将改正申请书提交市级统计机构审核。市级统计机构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统计机构提出本辖区数据改正申请,同时附统计调查对象的下列材料:
(1)失实历史数据改正申请表;
(2)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则上由作出决定的统计机构提供);
(3)企业信用状况认定决定书(原则上由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供)。
市级统计机构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其失实历史数据的改正申请由统计调查对象向该市级统计机构提出。
3.省级统计机构对申请改正数据的真实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书面向国家统计局提出本地区数据改正申请,同时附下列材料:
(1)失实历史数据改正申请基本情况汇总表(样表见附件2);
(2)失实历史数据改正申请数据一览表(样表见附件3);
(3)国家统计局相关专业司用于数据改正或资料确认的其他所需材料。
(二)审定
国家统计局相关专业司按照职责权限,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对改正失实历史数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由牵头办理司会签统计执法监督局后报请审核。
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明确提出是否同意改正的意见。
牵头办理司根据申请事项和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协调审核、呈报建议、起草复函等事项,相关专业司协助。
(三)改正
数据改正申请经审核同意,由相关专业司负责按申请所需和规定程序协调实施,普查中心、数管中心及时予以协助。
县级统计机构按照审核同意的申请事项,负责督促指导统计调查对象改正失实历史数据,省级、市级统计机构予以监督,确保失实历史数据改正到位。
第六条 在改正失实历史数据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查办的统计违法案件中不实数据改正办法(试行)》(国统字〔2016〕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