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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7-12-27浏览次数:字号:[ ]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大决策,加快推进统计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市部署,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一、政务公开审查制度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完善政务公开审查制度,凡是统计部门公开发行文件、重大决策、召开会议等,均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审核,确定是否公开,对不能公开的,要有充分理由。统计部门制发的公文,在公文审签单加上公开属性栏目,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

二、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制度

做好政务公开事项内容的跟踪扩展和维护,对于统计部门重大决策,须有完成情况的后续跟踪报道。按照上级要求,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予以调整。

三、决策公开制度

1、决策过程公开。统计部门做出的重大决策,凡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知晓的,均须公开决策过程。在决策之前,由决策执行科室提供决策依据、草案、意见征询范围、收集意见邮箱和电话等,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2、会议公开。涉及公众利益的会议,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相关部门的会议,应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或邀请相关部门列席会议。对于专业性较强会议,要邀请相关学者专家参加会议研讨,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3、做好决策解读。决策发布之后,根据需要,及时做好解读工作。

4、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对决策的执行措施、执行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予以公开,抓好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落实,并做好执行过程和结果、奖惩情况的公开。

四、责任追究制度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落实要加大对举报投诉事件的查处力度,凡有举报投诉,都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反馈情况对在推行政务公开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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