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烟政字〔2016〕1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
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鲁政字〔2015〕17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以及新兴业态发展等方面的新情况,反映农业发展新趋势、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涉农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村人口和资源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节水型农业发展情况;农业科技创新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化情况;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新兴业态发展情况;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情况;农村公共服务情况;农村资产经营情况;农民收入与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6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 年度资料。
四、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烟台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本辖区普查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物资等的落实;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应参照市级普查机构的组织模式成立相应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级政府(管委)和普查机构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农业普查,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共享,数据发布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有效防范普查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要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烟台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