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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8浏览次数:字号:[ ]

 各县市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函〔2016〕24号)和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统办字〔2016〕4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6年我市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提升统计从业人员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市要紧密结合基层统计人员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具体工作安排
  1、培训对象
  一是目前在统计岗位工作的人员;二是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国家局和省局要求各区、市应在对统计从业人员实施全面教育培训的同时突出重点,强化对“一套表填报企业”统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2、使用统一管理系统
  2016年国家统计局将建设“全国统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平台”,正式运行后对所有统计从业人员所接受的教育培训进行网络化登记管理,以备将来纳入统一的“国家学习登记系统”。
  3、培训方式
    各区、市可根据实际,通过集中面授或在线教育(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与北京文华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统计继续教育网”)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课程、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在线学习将继续通过“统计继续教育网”(www.statsedu.com,以下简称“继教网”)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学员需要在“继教网”所列课程中选择三门课程,其中要选择两门专业课加一门拓展课。网上学习报名时间即日起,截止到11月30日;学习、考试时间即日起,截止到12月31日。学员注册登录填写信息时,请按照在地原则,选择单位所在地区、市。对统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参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发[1997] 52号)规定执行,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三、费用结算
  “统计继续教育网”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与北京文华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在线”)共同开发,统计继续教育网络课程服务费由学员在网上支付,费用结算由文华在线负责。
    四、咨询服务
 参加学习人员如在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请首先仔细阅读网上报名流程操作说明。若有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拨打电话400 610 7808进行咨询。
   
                                 201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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