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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年度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6浏览次数:字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年度全省1%人口
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9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人口数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数据,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新常态、制定各项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及时掌握全省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准确反映城镇化水平,更好服务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从2016年起建立年度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对象和方式


  调查以省为总体,以各市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按全省总人口1%的比例抽取,样本量约30万户、100万人左右,调查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调查对象为抽中小区内的全部现住人口和户籍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采取由调查员使用电子设备直接入户调查和互联网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抽中小区的住户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工作出行等情况。


  调查频率为每年进行1次,逢“0”“5”年份与全国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结合进行。调查时点为每年11月1日零时,调查登记时间为11月1—15日。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是一项重大的省情省力调查,调查频率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加强调查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统计部门会同宣传、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工商等有关部门,成立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同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基本信息数据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制定落实保证调查数据质量的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评估数据;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查经费的筹措与落实。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也要尽快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调查所需人、财、物。调查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调查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调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省级负责本级工作经费、部分调查物资及业务培训费等,市、县(市、区)负责本级工作经费、部分调查物资及业务培训费、调查员补助费等。各级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工作要求


  要严格执行相关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调查数据严格限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奖惩和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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