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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划分标准
发布日期:2009-12-15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部分  城乡划分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简称《规定》),统一开展城乡划分,建立《城乡地域库》,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乡划分的实施范围、原则和方法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中的城区、镇区、乡村在以下范围实施划分:


1.城区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实施划分;


2.镇区在城区以外的镇及其他有关的乡级区域实施划分;


3.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地域划定。


(二)划分原则


1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划分基础。


2.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辖区及类似村级地域为划分对象


3.以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为划分依据。


(三)划分方法


城乡划分采用城乡属性判断法进行划分,即先根据实际建设判断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再根据村级单位所在的统计区域和城乡属性,综合判断出村级单位的城乡类别。


二、城乡分类与代码


根据《规定》,统计上划分城乡的类别分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三、城乡属性


城乡属性是划分城乡的重要标识和依据,它是根据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而设定。城乡属性分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两种。


(一)乡级属性


乡级属性是判断城区、镇区的主要依据。乡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三种:


1.县级政府驻地,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级区域。


2.连接的乡级区域是指当县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乡级驻地时,则该乡级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区域。


3.其他乡级区域是指除县级政府驻地、连接的乡级区域以外的乡级区域。


(二)村级属性


村级属性是对村、居委会判断城乡的主要依据。村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九种:


1.乡级政府驻地,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类似乡级单位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地域。


2.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地域,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3.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驻地,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4.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驻地、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5.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驻地或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6.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非城区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7.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非城区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单位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8.特殊地域,是指常住人口超过3000人,且不属于乡级政府驻地、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的下列区域:


●独立的工矿区;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区域;


●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类似村委会。


9.其他村级地域,是指除上述地域以外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城乡划分的有关概念和解释


(一)县级、乡级、村级


1.县级


县级,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


县级驻地,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2.乡级


乡级单位,指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


乡级驻地,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驻地;类似乡级单位的管理机构所在地。


乡级区域,指乡、镇、街道所辖区域,以及类似乡级单位所辖区域。


类似乡级单位是指有自己的管辖区域,且与乡级政府具有类似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开发区、农场等。


3.村级


村级单位,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


村级驻地,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管理机构所在地


村级地域,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以及类似村级单位所辖的地域。


类似村级单位包括类似居委会和类似村委会。


●类似居委会指以非农产业活动为主的社区,如工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社区。


●类似村委会指以农业活动为主的生活区,如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以农业活动为主的生活区。


(二)实际建设


1.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和福利设施、教育科研设施、文物古迹设施、其他公共设施。


2.居住设施


居住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服务设施、道路用地、绿地等。


3.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是指工业设施、仓储设施、交通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地下设施)、特殊设施、其他未包括的设施等。


单纯的水、电、气、排污设施,以及铁路轨道、公路、农村道路和水库设施等不作为判断连接的依据。


(三)连接


连接是指两个区域间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连接,中间没有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


1.连接的要素


1)驻地,连接指两个区域的驻地的各种建设设施相连。包括乡级驻地与乡级驻地连接;乡级驻地与村级驻地连接;村级驻地与村级驻地连接。


2)设施,连接指可观察到的已建成或在建的各种设施相连。


3)建设用地,除采用实际建设判别连接外,还可采用建设用地判别连接。


2.判别连接的方法


1)设施判别法,即采用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设施判断连接。


2)用地判别法,即直接采用建设用地判别连接。


3.连接的方式


1)普通连接


当两个区域的实际建设相连接,中间没用被非建设用地隔开,或两个区域的建设用地相连接,则为普通连接。


2)障碍连接


当实际建设被以下障碍隔开,视为障碍连接: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且未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城建规划中的绿地;


●横穿的铁路、公路(不含封闭的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


●设有行人、车辆通行设施的横穿的高速公路和封闭铁路;


●建有桥梁的河流;


●用于排灌、引水、排水的沟渠;


●废弃的矿井和工地,挖泥砂、采石遗留的坑地;


●村(居)民生活区内不易建住宅的水坑、洼地、菜园等;


3)带状连接


两个区域通过一条公路相连,且公路两旁或一旁并排建有相连的各种设施,则视为带状连接。


4)空隙连接


当两个设施间出现“空隙”,空隙面积不大于最大设施的占地面积,且“空隙”为非农业用地时,则视为空隙连接。


(四)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1.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2.非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指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地。包括:


● 耕地:水田、浇灌地、旱地;


● 园地: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 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


● 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 水域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冰川及永久积雪;


● 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3.农用地


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附件1: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一览表


附件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附件1:


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一览表


 


一、公共设施


(一)办公设施


1.中国共产党、人大、人民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办公设施;


2.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办公设施;


3.企事业管理机构办公设施;


4.写字楼等商务办公设施。


(二)商业金融设施


1.零售业设施:各类购物中心、综合商厦、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店、专卖店、便利店、菜市场等设施;


2.贸易商务设施:各类批发公司、进出口公司、贸易公司、技工贸公司、咨询公司、商务中心、商务会馆、会展中心等设施;


3.金融设施:各类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等设施;


4.住宿设施:各种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设施;


5.餐饮设施:酒楼、饭庄、饭馆、快餐店、酒吧、茶馆等设施;


6.服务设施:各类照相馆、美容美发店、浴室、洗浴中心、洗染店、殡仪馆、各种修理店;


7.批发市场设施:各种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批发市场等设施。


(三)文化娱乐设施


1.新闻通讯设施:各种通讯社、报社、出版社等设施;


2.文化艺术设施:各类文化公司、文艺团体、演出团体等设施;


3.广播电视电影设施: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电影摄制基地、录音棚(室)、音像制作室等设施;


4.文化展览设施:各类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


5.文化演出设施:各种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馆;


6.娱乐设施:各种歌厅、舞厅、游艺厅、游乐场、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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