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下同)、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警告作为罚款前置。 (二)对企业事业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数额(为应报数额与实际数额之差的绝对额,下同)占应报数额(指依据国家以及省、市统计制度计算,下同)不足10%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不足50%的,处5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的,处1万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4、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按照2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 ①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对区域统计数据质量造成后果或者影响的; ③两年内再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④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对企业事业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经催报,在改正期限内仍不报送统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 2、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处2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企业事业组织迟报统计资料,两年内累计3次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迟报统计资料,两年内累计3次或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